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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民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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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国家、省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;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
(二)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。

(三)负责拥军优属、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、补助、优待工作;拟订优抚相关政策、标准和办法;审核报批烈士称号,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活动;承担市“双拥”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。

(四)负责退役士兵、转业志愿兵、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;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;指导和协调市军供站工作。

(五)负责组织、协调救灾工作;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;负责组织核查、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;负责救灾款物管理、分配及使用监督工作;组织、指导救灾捐赠工作。

(六)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;牵头拟订相关规划、政策和标准,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。

(七)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设立、撤销、调整、命名、更名、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址的审核和报批工作;负责全市县区、乡镇(街道)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;负责拟订全市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地名规划;负责全市地名的管理工作;监督管理各类地名标志设置;负责定期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信息。

(八)拟定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;指导村(居)民委员会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。推进全市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。

(九)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、标准;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管理,组织指导社会捐助;促进慈善事业发展;组织和指导老年人、孤儿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。

(十)负责婚姻登记、儿童收养和殡葬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;拟订相关政策措施,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。

(十一)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、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
(十二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联系方式:
邮箱:hfsmzj@163.com
地址:潜山南路550号市政务中心第二办公区
电话:0551-62755522、627555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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